近日,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捕、運、銷”一條龍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因在長江非法捕撈漁獲共計500余斤,分別被判處刑罰。
去年7月至9月期間,陳某毅等7人分別在江津珞璜至巴南魚洞段長江水域駕駛船舶使用禁用漁網(wǎng)或電魚機非法捕魚。
為躲避抓捕,陳某毅等人一般選在凌晨前往偏僻地方進行捕撈,由陳某毅主要負責(zé)接貨并銷售,事成之后幾人一起分贓。
據(jù)調(diào)查,陳某毅等7人組成的捕魚團伙共參與捕魚10次,捕撈漁獲共計500余斤。
“當時想著掙快錢,總覺得晚上行動不會被發(fā)現(xiàn),看來自己錯了!边@是陳某毅被抓獲后的供述,他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然而,開庭當天在法官核對被告人身份信息時,陳某毅卻稱:“我學(xué)歷是小學(xué),是個文盲,看不懂禁漁標識,以為捕魚是可以的,我以前就是干這個的。”
接著,其他被告人都開始紛紛表示自己也是文盲,認為不知者無罪。
法院審理認為,7被告人均系退捕漁民,部分被告人辯稱自已不識字,所以看不懂禁漁標識,不知道不能捕魚。但是7人均領(lǐng)取了政府發(fā)放的補貼,接受了退捕漁民政策解讀教育。此外,文盲、法盲等從來就不屬于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
陳某毅等人在明知長江禁捕的情況下仍然頂風(fēng)作案,不計后果,在法庭上還妄圖以不識標識為由逃避法律責(zé)任,性質(zhì)惡劣。最終,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江津法院當庭進行宣判,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并追繳違法所得總計7.2萬余元。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后于近日撤回上訴。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江津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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