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賬號,你會同意嗎?20歲的彭剛(化名)選擇了同意。也正是這個看似不起眼的決定,讓他一步步踏進了泥沼。
彭剛與朋友將微信賬號“租借”給他人推廣宣傳境外賭博網站,甚至還做起“中間商”發(fā)展下級代理。去年底,經開州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彭剛等3人被依法懲處。
這是重慶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以出租微信賬號手段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刑事案件。
“出租”微信賬號來“生意”,男子轉型成“中間商”
“租用私人微信賬號打廣告,每日租金100元至130元不等……”去年3月,在校大學生的彭剛為賺取零花錢,在各類網站和貼吧尋找兼職信息,一則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平常的兼職工作很辛苦,賺的錢又少,出租自己的微信賬號就能輕松賺錢,劃得著。”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彭剛將這條信息轉給了高中同窗劉廣(化名),并隨后通過QQ聯系了這個“上家”。
對方表示,若兩人同意租借自己的微信賬號,他們會發(fā)來一個微信登錄二維碼,掃碼登陸成功后,就能夠如約收到“租借費”!皠e想太多,我們主要用來在微信群里打廣告,不會影響日常使用微信!
登錄成功后,彭剛發(fā)現對方竟然在自己加入的微信群里面發(fā)布賭博游戲的廣告。不僅如此,對方還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添加了很多的微信群發(fā)廣告。
“當時我們就知道他們是做網絡賭博的,但只是借用一兩天微信賬號,應該不算真正犯罪!北е鴥e幸心理,彭剛等人不僅“租借”自己的微信賬號,甚至還干脆做起了代理“生意”。
“小生意”逐步做大,成立工作室進行專業(yè)經營
搖身一變成為“中間商”,彭剛等人以每天70元至100元的“租借費”拉下級代理,從中賺取每人30元到50元不等的差價。
為更多獲利,他們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不斷吸收年輕人,尤其是“95”后、“00”后加入。后來,為了方便管理下級“代理”,他們還找來文冠(化名)成立工作室,專心經營這門“生意”。
在此過程中,3人的分工明確,彭剛負責對接“上家”、拉業(yè)務,劉廣與文冠則負責找下級“代理”并管理“控群”“上號”。
他們所謂的“控群”,就是把愿意出租微信號的人,拉進一個QQ群組加以管控,定時發(fā)送微信登錄的二維碼到群里,誰搶刷到這個二維碼,“上家”就會用其賬號登錄,發(fā)送賭博網站的信息。而搶到二維碼的人,會發(fā)一張手機微信截屏到QQ群來確認,這就是所謂“上號”。
彭剛說,“上家”每3天會根據“上號”情況轉賬,“開始是一個微信號100元/天,后來按群算,一個群1.5元到2元。”
“我們曉得這件事情可能違法,不敢在網上發(fā)兼職廣告,只是在同學朋友間以網絡兼職的名義傳播!迸韯傉f,他們重點是發(fā)展自己的朋友、同學作為下級代理,由于操作簡單、來錢快,不少人欣然加入。
與此同時,這些人又紛紛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拉人,再發(fā)展下一級“代理”,層層賺取差價。
“這種就像是病毒式傳播,最后加入的人越來越多!鞭k案檢察官發(fā)現,“一傳十”“十傳百”的圈層傳播現象在此案中十分典型。在被抓獲之前,彭剛等人已經不知道自己究竟發(fā)展了多少級代理。
而在4個月時間內,他們就搜集了近300個微信賬號,每日凈收入可達到上千元。在此期間,這3位“00”后通過這種“網絡兼職”非法獲利近11萬元。
新型犯罪“瞄準”社交賬號,“00后”“95后”是高危人群
當年8月,彭剛等3人被警方抓獲,案件移送開州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彭剛等3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去年12月2日,開州區(qū)檢察院對彭剛等3人提起公訴。
“這些年輕娃不懂法,一開始還以為自己只提供微信號就不算犯罪!鞭k案檢察官介紹,經一番耐心的釋法說理,他們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贓。
去年12月11日,法院分別判處劉廣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彭剛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文冠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今年4月,開州區(qū)檢察院認真梳理了一批利用網絡社交賬號實施犯罪活動的案件,仔細分析了其中犯罪手法和發(fā)案特點。除“00后”“95后”是此類犯罪的重點目標人群外,社交賬號也成為其主要犯罪工具,從事前聯絡、事中操作到事后轉賬,只靠一部手機就能完成,形成幾乎“完美”的網絡犯罪閉環(huán)!斑@不僅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而且,由于借助真實社交賬號傳播非法信息,可復制性、可傳播性和隱蔽性均很強,導致監(jiān)管和防范難度很大。”辦案檢察官說。
該案值得警惕的是,彭剛等人下游的一級級“代理”,絕大多數也都是“00”后,甚至不少是他們高中母校在讀的學弟學妹。
近年來,微信等私人網絡社交賬號興起,成為了青年一代交友溝通的重要工具。新的網絡社交產品不斷涌現,網絡犯罪手段也隨其發(fā)展“迭代更新”。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陌陌賬號等網絡社交賬號,使用人群廣、傳播性強,極易成為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的工具。
由于網絡社交賬號使用者多為年輕人、以學生居多,這類群體法治意識弱、社會經驗少、警惕性不強,容易被犯罪分子以網絡兼職的名義欺騙利用。檢察官提醒,我們要以開展全民反詐專項行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特別是以案釋法力度,警醒青年人群,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私人網絡社交賬號也必須依法依規(guī)。
新聞多一點》
“租借”銀行卡,也會犯罪
今年3月底,武隆區(qū)公安局反詐中心對仙女山街道居民熊某進行詐騙預警時,發(fā)現熊某疑似被詐騙。經仙女山派出所民警上門核實,得知熊某已經被詐騙分子以投資返現的方式詐騙人民幣21.8萬元。
武隆區(qū)公安局反詐中心立即成立專案組,進行案件偵辦,發(fā)現詐騙團伙窩點在境外。經進一步偵查,發(fā)現廣東潮州籍施某某等人為了牟利,明知對方系詐騙團伙,還提供銀行卡幫助其轉賬洗錢,施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警方持續(xù)對該案進行深度偵辦,最終一個涉及廣東潮州籍、重慶江津籍的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4月10日,武隆警方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12名,繳獲銀行卡34張。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朋友,防范電信詐騙,遠離洗錢犯罪,切勿買賣銀行卡、手機卡,不要為了一點利益,變成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幫兇”,一旦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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