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fā)布虛假銷售口罩信息騙錢”怎么判?
人民網北京4月29日電(薄晨棣)記者今天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北京法院宣判7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不等刑罰,并處一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罰金。這7起案件分別為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案、虛構銷售口罩信息實施詐騙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以及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案。
強闖卡點暴力襲警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在房山法院審理的張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下午,駕車載其女兒從廣東住處出發(fā),欲回黑龍江老家。2020年2月29日8時許,張某某因未帶身份證件擔心在檢查站不被放行,遂在行駛至河北省涿州市挾河公安檢查站時,采用駕車逆行闖卡方式逃避檢查,后又在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qū)琉璃河公安檢查站時,采用駕車撞開檔桿方式逃避檢查。同日10時許,張某某在首都機場3號停車樓被民警抓獲,后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將其帶回琉璃河檢查站進行核查。同日21時許,張某某在琉璃河檢查站不配合工作,毆打兩名民警(經鑒定均屬輕微傷)。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公安檢查站要對過往車輛及人員進行防疫核查的情況下,為逃避核查,強行駕車沖闖檢查站卡點,并在民警調查其闖卡行為過程中,毆打辦案民警,致二人輕微傷,系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張某某暴力襲擊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謊稱可提供疫情防控物資騙財12萬 被判三年八個月
在東城法院審理的劉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5日至16日間,被告人劉某在手機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他人求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醫(yī)療物資的信息后,謊稱其有測溫槍、口罩等現貨貨源,騙取被害人馮牟某、朱某、王某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豐臺區(qū)等地轉款共計人民幣124 200元。2020年3月10日,劉某被民警抓獲。案發(fā)后,劉某的親屬代為退賠人民幣30 000元。
東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編造其能夠提供疫情防控物資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劉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家屬代為退賠部分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朋友圈發(fā)布虛假銷售口罩信息騙錢 被判一年并處罰金
在石景山法院審理的梁某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間,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融科中心保安員工宿舍內,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對口罩有迫切需求的心理,虛構其有口罩進貨渠道,可以對外售賣口罩的事實,通過其微信朋友圈等發(fā)布售賣口罩的信息和圖片,先后騙取十余名被害人向其微信轉賬人民幣14 000余元。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梁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的名義,利用互聯網社交軟件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梁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虛假銷售1.5萬枚口罩主動投案 被判一年六個月罰金三萬
在豐臺法院審理的王某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虛構自己有銷售大量口罩的能力,騙取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岳某某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的家中向王某某微信轉賬用于購買15000個口罩的人民幣45000元。王某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賭博揮霍。后王某某無法按約定向岳某某交付口罩,又偽造虛假的退款轉賬截圖繼續(xù)欺騙岳某某,岳某某遂于2020年3月11日報警。2020年3月12日晚,民警對王某某開展調查,電話告知其接受處理,后王某某退賠岳某某人民幣45000元。2020年3月13日,王某某投案。
豐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有銷售大量口罩的能力,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某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并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其他3起案件分別為:豐臺法院審理的龐某妨害公務案,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石景山法院審理的武某某、何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房山法院審理的北京某醫(yī)藥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案,判處該公司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繼續(xù)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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